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6
十六、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
      應負一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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