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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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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8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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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5
十五、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 良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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