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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滯欠大戶稽催管考要點 6
六、各股書記官所屬案件被列為第 2  次稽催者,須對該案件說明理由,
    連同稽催清冊一併送呈。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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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股書記官所屬案件被列為第 2  次稽催者,須對該案件說明理由,
    連同稽催清冊一併送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