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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滯欠大戶稽催管考要點 4
四、秘書室研考人員將前點統計室所送清冊,簽送案件所屬書記官辦理稽 催,並將清冊簽會所屬行政執行官督辦,於後將清冊呈處長核閱。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4
四、秘書室研考人員將前點統計室所送清冊,簽送案件所屬書記官辦理稽 催,並將清冊簽會所屬行政執行官督辦,於後將清冊呈處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