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滯欠大戶稽催管考要點 4
四、秘書室研考人員將前點統計室所送清冊,簽送案件所屬書記官辦理稽
    催,並將清冊簽會所屬行政執行官督辦,於後將清冊呈處長核閱。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4
四、秘書室研考人員將前點統計室所送清冊,簽送案件所屬書記官辦理稽
    催,並將清冊簽會所屬行政執行官督辦,於後將清冊呈處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