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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滯欠大戶稽催管考要點 3
三、統計室每月將篩選第五點之管考清冊,分次送秘書室研考人員辦理稽
    催。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3
三、統計室每月將篩選第五點之管考清冊,分次送秘書室研考人員辦理稽
    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