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滯欠大戶稽催管考要點 2
二、管考基準以滯欠大戶之進行期間,於本要點第五點所訂日期內未進行
    者,為本要點之管考對象。
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訂定
2
二、管考基準以滯欠大戶之進行期間,於本要點第五點所訂日期內未進行
    者,為本要點之管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