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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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員工交通補助費核發要點 2
二、如有虛偽不實登記申請,申請人應自負行政及法律責任。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2
二、如有虛偽不實登記申請,申請人應自負行政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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