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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0: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23
二十三、被告經評估不合格或未到院評估,醫療機構應即通報觀護人,觀
        護人應即報告檢察官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評估不合格者,檢察官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二)未到院評估者,檢察官得再傳喚,並依上開規定送觀護人轉介
          ,或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23
二十三、被告經評估不合格或未到院評估,醫療機構應即通報觀護人,觀
        護人應即報告檢察官依下列情形處理:
    (一)評估不合格者,檢察官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二)未到院評估者,檢察官得再傳喚,並依上開規定送觀護人轉介
          ,或即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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