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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17 23: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毒品減害替代療法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 13
十三、到場參加說明會之被告,未依規定帶齊證件、照片,致無法轉介者
      ,觀護人應填發補繳通知單,命被告於指定期日向觀護人報到轉介
      。屆期未到,觀護人應填具通知單通報檢察官,檢察官得再行傳喚
      向觀護人報到,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9 月 28 日訂定
13
十三、到場參加說明會之被告,未依規定帶齊證件、照片,致無法轉介者
      ,觀護人應填發補繳通知單,命被告於指定期日向觀護人報到轉介
      。屆期未到,觀護人應填具通知單通報檢察官,檢察官得再行傳喚
      向觀護人報到,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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