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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9
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收受本分署核准閱卷通知後,應於通知所定時間
    到達本分署,向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洽取卷宗閱覽、抄錄、影印。
    申請閱卷人閱畢後應當場將原卷交承辦股書記官或執行員點收。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9
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接到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管
    理人員洽取卷宗閱覽。聲請閱卷人應先在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閱
    畢後應將原卷交管理人員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