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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8
八、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覽、抄錄、影印卷內文書應於本分署指定之閱
    卷處所為之,並由受理申請閱覽執行案件之股別書記官或執行員親自
    辦理申請人閱卷相關之事務。
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8
八、本分署應指定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閱卷之事務。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8
八、本處應指定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閱卷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