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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7
七、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者,應另再行申請。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7
七、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應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