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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6
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前二者之代理人,經本分署准予閱卷者,不得
    有任何妨礙本分署執行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俟其妨礙之情形
    除去後,始得續閱。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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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及前二者之代理人,聲請閱卷,不得妨礙行政執
    行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
    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