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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3
三、執行案件之利害關係人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而提出申請時,應經書記官或執行員初審有無正當理由,並報經行政
    執行官核可。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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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當事人雙方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提出聲請時,應經執
    行書記官審核有無正當理由,並報經行政執行官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