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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3
十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抄錄卷宗,應以鉛筆為之,不得使用黑色墨汁
      或墨水。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3
十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抄錄卷宗,應以鉛筆為之,不得使用黑色墨汁
      或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