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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受理行政執行事件申請閱卷要點 11
十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不得將卷宗攜出本分署指定之處所閱覽,
      且除閱覽外,如需影印應以付費方式請求本分署人員影印之。
民國 96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11
十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閱卷,除閱覽外,如需抄錄、攝影應自行準備
      工具或付費請求影印之。但有第二點但書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