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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1 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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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 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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