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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高雄戒治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之需要,分設下列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
熱心人士,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
民國 96 年 06 月 11 日訂定
第 17 條
本所依戒治業務之需要,分設下列委員會:
一、社工指導委員會。
二、輔導指導委員會。
三、衛生指導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
熱心人士,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