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止監所受刑人、被告及收容少年紋身措施要點 1
一、各監所新收之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入監、入所時均應實施全身檢
    查。不論有無紋身,須記載於紋身紀錄表(如附表)。該表記載之調
    查資料,並應附於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之身分簿內。
民國 67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1
一、各監所新收之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入監、入所時均應實施全身檢
    查。不論有無紋身,須記載於紋身紀錄表(如附表)。該表記載之調
    查資料,並應附於受刑人、被告或收容少年之身分簿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