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9
九、加強收容人之檢身及場舍安全檢查,嚴禁鋼鋸、刀片、石塊、繩索等
    危險物品流入及檢視門窗有無被破壞。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9
九、加強收容人之檢身及場舍安全檢查,嚴禁鋼鋸、刀片、石塊、繩索等
    危險物品流入及檢視門窗有無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