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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9
九、加強收容人之檢身及場舍安全檢查,嚴禁鋼鋸、刀片、石塊、繩索等
    危險物品流入及檢視門窗有無被破壞。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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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強收容人之檢身及場舍安全檢查,嚴禁鋼鋸、刀片、石塊、繩索等
    危險物品流入及檢視門窗有無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