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7
七、加強各項安全設施如閉錄電視、高壓斷電警示系統之檢查與保養,務
    必能發揮監控、警示之效果。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7
七、加強各項安全設施如閉錄電視、高壓斷電警示系統之檢查與保養,務
    必能發揮監控、警示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