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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6
六、加強各項安全檢查,戒護區不宜隨意放置廢木料、木梯、鋼筋、竹竿
    、繩索等便於脫逃之器物,如為工作需要,應嚴加管制管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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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強各項安全檢查,戒護區不宜隨意放置廢木料、木梯、鋼筋、竹竿
    、繩索等便於脫逃之器物,如為工作需要,應嚴加管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