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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4
四、對收容人之考核應嚴密確實,發現有不良意圖,應即加強監控並妥為
    處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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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收容人之考核應嚴密確實,發現有不良意圖,應即加強監控並妥為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