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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3
三、管理人員執行各項戒護勤務,應確實依照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
    事項及相關規定認真服勤。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3
三、管理人員執行各項戒護勤務,應確實依照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
    事項及相關規定認真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