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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8
二十八、加強各監院所之戒護業務視察,切實查察有無落實各項勤務規定
        ,並列為日後機關考核之重要依據。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28
二十八、加強各監院所之戒護業務視察,切實查察有無落實各項勤務規定
        ,並列為日後機關考核之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