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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7
二十七、加強辦理各項應變演習,使各級管教人員均能熟練應變步驟和技
        巧,增強應變能力。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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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加強辦理各項應變演習,使各級管教人員均能熟練應變步驟和技
        巧,增強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