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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5
二十五、戒護人犯住院應切實依規定交接班,休班人員亦應在醫院備勤,
        不可擅離職守,值勤時嚴禁睡覺打盹;如發現人犯不在,應立即
        報告勤務中心,以免耽誤緝捕時機。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25
二十五、戒護人犯住院應切實依規定交接班,休班人員亦應在醫院備勤,
        不可擅離職守,值勤時嚴禁睡覺打盹;如發現人犯不在,應立即
        報告勤務中心,以免耽誤緝捕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