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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4
二十四、親友接見談話內容應詳為記錄,密切注意有無遞送違禁或危險物
        品,並嚴禁接受饋贈、招待。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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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親友接見談話內容應詳為記錄,密切注意有無遞送違禁或危險物
        品,並嚴禁接受饋贈、招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