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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3
二十三、戒護人犯外醫應切實使用戒具,並得酌加鍊條固定於病床,交接
        班時並應檢視戒具有無被破壞。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23
二十三、戒護人犯外醫應切實使用戒具,並得酌加鍊條固定於病床,交接
        班時並應檢視戒具有無被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