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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2
二十二、戒護收容人外醫,不得任其脫離視線,並應寸步不離,不論如廁
        、沐浴、醫療均應同仁在旁。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22
二十二、戒護收容人外醫,不得任其脫離視線,並應寸步不離,不論如廁
        、沐浴、醫療均應同仁在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