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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1
二十一、戒護人犯外醫應對其病情、案由、行狀、家庭狀況,交際情形有
        所了解,對於黑道、背景複雜之收容人,應加派警力。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21
二十一、戒護人犯外醫應對其病情、案由、行狀、家庭狀況,交際情形有
        所了解,對於黑道、背景複雜之收容人,應加派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