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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2
二、加強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
    規定執行勤務。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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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各級督勤人員之督導責任,於督勤時應瞭解管理人員有無確實依
    規定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