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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9
十九、外役外醫之收容人嚴禁與不相干之外人接觸,接見寄送現金、物品
      應依規定辦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9
十九、外役外醫之收容人嚴禁與不相干之外人接觸,接見寄送現金、物品
      應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