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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8
十八、對於獲准返家探視之受刑人,應適時教誨輔導,使其了解利害關係
      ,消弭脫逃意念。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8
十八、對於獲准返家探視之受刑人,應適時教誨輔導,使其了解利害關係
      ,消弭脫逃意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