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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6
十六、外役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主管並應隨時
      查點人數,如為分組作業,宜責成組長協助看視。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6
十六、外役作業以集中為原則,受刑人不得脫離戒護視線,主管並應隨時
      查點人數,如為分組作業,宜責成組長協助看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