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24 05:0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4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4
十四、崗哨勤務應切實依照交接勤務規定交接班,值勤時並應眼觀四面耳 聽八方互為呼應,發現可疑人車,應即報告勤務中心處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