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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3
十三、檢查站、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3
十三、檢查站、側門對於出入戒護區之車輛、貨品或垃圾車應徹底檢視查
      看並登錄車號及廠商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