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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2
十二、交接交代勤務時,應切實清點人數,平時對人犯之動向,亦應充分
      掌握。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2
十二、交接交代勤務時,應切實清點人數,平時對人犯之動向,亦應充分
      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