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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0
十、加強鑰匙管理,嚴禁交與人犯使用;夜間應集中保管,如有開啟舍門
    必時,應報告勤務中心派員支援處理。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10
十、加強鑰匙管理,嚴禁交與人犯使用;夜間應集中保管,如有開啟舍門
    必時,應報告勤務中心派員支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