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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防範監院所收容人脫逃具體措施 1
一、利用常年教育及勤前教育講解脫逃等事故實例和處理其他戒護事件之
    模式,以提高專業知能與戒護能力。
民國 87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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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常年教育及勤前教育講解脫逃等事故實例和處理其他戒護事件之
    模式,以提高專業知能與戒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