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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各監所收押重要人犯注意事項(65.05.03訂定) 2
二、各監所有無側門設置?現有大門側門能否開入囚車,以及其監所門衛
    設置與佩帶武器情形,均應查明專案報部。
民國 69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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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監所有無側門設置?現有大門側門能否開入囚車,以及其監所門衛
    設置與佩帶武器情形,均應查明專案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