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98
九十八、發見違禁物品或私自藏匿之物品,應列冊登記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98
九十八、發見違禁物品或私自藏匿之物品,應列冊登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