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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81
八十一、出入車輛應予登記,並詳加檢查,進入監所人員攜帶非公務所需
        要之物品,應自行存放保管箱。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81
八十一、出入車輛應予登記,並詳加檢查,進入監所人員攜帶非公務所需
        要之物品,應自行存放保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