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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77
七十七、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
        代。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77
七十七、門衛交接,應將訪客人數、入門證數量,及其他注意事項詳為交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