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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7
七、服行勤務,應穿著制服,並攜帶警笛及其他應備物品。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7
七、服行勤務,應穿著制服,並攜帶警笛及其他應備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