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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7
六十七、炊場工作人員之衣著,及場內飲食器具,應保持整潔。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67
六十七、炊場工作人員之衣著,及場內飲食器具,應保持整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