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3:4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6
六十六、舍房及工場收回之飲食用具,應加清點,如有短缺損壞,應即查 究並報告長官。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66
六十六、舍房及工場收回之飲食用具,應加清點,如有短缺損壞,應即查 究並報告長官。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