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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6
六十六、舍房及工場收回之飲食用具,應加清點,如有短缺損壞,應即查
        究並報告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