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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62
六十二、炊場管理員應注意炊場整潔,對於食物應保持新鮮衛生。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62
六十二、炊場管理員應注意炊場整潔,對於食物應保持新鮮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