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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人員服勤應行注意事項 58
五十八、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其勤加洗滌更換。
民國 7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58
五十八、病人之衣服臥具,及其他物件,應督促其勤加洗滌更換。